本标准第 5.5 条为推荐性条款,其余为强制性条款。
       本标准是在执行 GB 8372《牙膏》的基础上,结合牙膏的功效特点编制而成的。
       本标准的附录 A、附录 B、附录 C、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。  
      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。
       本标准由全国牙膏蜡制品标准化中心归口。
       本标准起草单位: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、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、美晨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、上海白猫股份有限公司、广西奥奇丽股份有垠公司、诚志股份有限公司草珊瑚分公司、国家 轻工业牙膏蜡制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。
      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孙东方、马萱。 本标准首次发布。

       QB-2966-2008-功效型牙膏      右键点击另存为